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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分享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宿舍管理,给员工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秩序良好的住宿环境,使员工得到较好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宿舍住宿人员及暂住人员。

三、宿舍面积及入住标准

1、公司宿舍面积分为一室一卫(30㎡)、一室半一卫(45㎡)、两室两厅(93㎡)三种,要求一室一卫应住3人、一室半一卫应住5人;

2、所有员工可享受10㎡以内的居住面积,中层管理人员可增加5㎡,高层管理人员可增加10㎡;工龄满5年的员工可增加5㎡,工龄满10年的员工可增加10㎡;为鼓励夫妻双方在本公司工作,每对夫妻可增加6㎡;

3、高层管理人员为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分公司经理;中层管理人员为办公室主任、总公司各部门经理、主办会计、分公司副经理;

4、所有员工均可按规定的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申请住房,特殊情况可申请公司同意超出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住房,超出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算;

5、申请入住两室两厅的,其装修费用自行承担,且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

6、申请住家的不配电视机,但须个人自费安装抽油烟机;

7、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员工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另行安排。

四、职责

1、行政综合部负责配合员工入住申请的核定;

  2、后勤部门负责员工宿舍的安排及舍前广场、走道等的清洁和安全;

3、宿舍入住人员负责本房间的卫生、清洁、设施爱护等事宜。

五、入住管理

1、需入住宿舍的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到行政综合部办理《宿舍入住通知单》,后勤部门凭《宿舍入住通知单》统一安排相应的宿舍;

2、员工离职时应在两日内搬离宿舍,并提前通知后勤部门进行物品清点及移交,同时结清入住期间的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3、入住员工使用宿舍内的财产,由后勤部门列出清单经个人清点签字后,方可领取房门钥匙;

4、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入住宿舍:

 (1)患有传染病者;(2)有不良嗜好者;(3)已在外租房者;(4)家住在公司周边者。

六、日常管理

  1、宿舍内应做到物品合理摆放、被褥叠放整齐、保持室内通风,晾晒衣物应统一挂在指定处;

2、每间宿舍应选宿舍长一名,负责维护宿舍日常的卫生和安全,并排值日表轮流打扫卫生;

3、公司后勤部门不定期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对卫生最佳宿舍给予奖励,最脏宿舍给予30元/次的处罚;

  4、公司员工不得擅自调换床位及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

5、注意宿舍内用电安全,不得私接电线进行烧煮、烹饪,须做饭的员工经后勤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自备抽油烟机。禁止用电炉、电暖器等高功率电器,凡违反者给予30元/次的罚款;

  6、宿舍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不得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设备或大声喧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7、宿舍人员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8、不得在墙壁上乱写、乱画,房间结构布局不准擅自改动或拆卸,若有损坏须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9、入住员工不得在公共场所(包括舍前广场、走道等)乱扔、乱倒垃圾,凡有违反者给予30元/次罚款;

  10、不得在舍前广场、走道等区域随意堆放物品,禁止随地吐痰和在室内饲养宠物;

  11、员工不得将饭菜带入宿舍就餐,严禁将杂物倒入厕所、排水管道和向窗外泼水,凡有违反者给予20元/次罚款;

  12、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到宿舍区域,违者必将给予重罚;

  13、宿舍内禁止从事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凡违反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14、未经允许禁止带非公司人员进入宿舍或留宿,凡有违反者给予30元/次罚款;

  15、宿舍人员严禁将自行车、摩托车等物品放于宿舍内;

  16、宿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住宿资格:

 (1)不服从后勤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在宿舍内赌博、斗殴及酗酒者;

 (3)蓄意破坏公用物品及设施的;

 (4)经常吵闹、屡劝不改者;

 (5)无正当理由经常在外住宿者。

七、安全管理

  1、宿舍人员每人配备一把门钥匙,进出应随手关门,保证室内人员物品安全;

  2、宿舍杜绝已离职的人员留宿,凡因宿舍长管理不严造成留宿者,给予宿舍长相应的处理。

  八、宿舍费用

1、入住宿舍所耗的电费、水费、有线费由员工自理,网络不收费;

2、水电费由财务每月5日抄表公布,收费标准水为1元/度、电为3元/吨、有线24元/人,并结合市场行情同步调整,每月据实从工资中扣除;

  3、宿舍内易耗品的更换由入住人员自行负责,热水器等重大设施的损坏维修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由该宿舍承担相应费用;如为自然故障,则由公司联系维修并承担费用。

  九、附则

1、因其他需入住宿舍的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其入住要求和标准另行规定;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行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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