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等级制度:论析元朝民族分治等级制度
引言
元朝独特的政治环境,及其面对民族矛盾等诸多综合性因素,元朝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巩固自身统治,最终确立实行民族分治等级制度,即将全国人口分为四个等级,而这一等级制度亦被后人称为“四等人制”。笔者认为,此种民族制度对于今天维护多民族关系,亦有宝贵的参考价值。
一、四等人制,民族分治
《草木子》记载:“天下治平之时, 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 汉人、南人, 万中无一二。”
可见蒙古贵族以此维护对其有利的用人制度, 避免出现过多的南人进入权力中心, 从权利底层隔离绝大多数其他民族。

另外,从立法角度来看,元朝的四等人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公平性。不同民族的人同罪异罚比比皆是。根据元朝法律, 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 汉人不得还手, 只许向官府申诉, 违者治罪。《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 只需杖刑57下, 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汉人殴死蒙古人, 则要处以死刑, 并“断付正犯人家产, 余人并征烧埋银”。

二、民族分治,根源剖析
元朝是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 凭借其自身强大的武装力量建立国家, 所实行的民族等级制度某种程度上是辽、金民族政策的延续和发展, 既有自身的客观因素, 又有主观方面的政治因素、军事因素、民族特性和立法特点。
其一, 元朝疆域辽阔, 领土面积广大。自从蒙古族在草原中兴起之后, 军事征伐在几代人的带领下经过了近七十多年。最后蒙古人终于征服了众多民族, 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天下。

据《元史·地理志》序记载:“若元, 则起朔漠, 并西域, 平西夏, 灭女真, 臣高丽, 定南诏, 遂下江南, 而天下为一。”

元朝疆域是中国古代领土面积最大的朝代, 全国划分为京畿地区、吐蕃地区, 以及十个行中书省。当时省份的划分与现在有所差别, 但完整地包含了今天中国的所有省份。元朝的前身是蒙古帝国, 在长期的兼并战争中, 领土不断扩张, 并且经过忽必烈及其后人的开拓, 最终形成了如此庞大的国家。
其二, 民族众多, 民族矛盾错综复杂。元朝领土广大, 但其自身民族原本只占有漠北和漠南, 即现在蒙古国和我国的内蒙古一部分, 其他领土多数是通过兼并战争取得。蒙古族长驱而入, 先后征服各大民族。蒙古族原来隶属金国, 在成吉思汗带领下走向强大, 先后灭金、西夏、大理、高丽及南宋政权,。
因此, 也控制着当时绝大部分领土和人口, 大小上百个民族。民族众多, 民族矛盾错综复杂。由于当时的蒙古军队在战争期间对反抗的民族采取了野蛮而残酷的政策, 敢于反抗的地区在城破之后遭受屠杀和奴役, 无数财产被掠夺损毁, 给被征服的民族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最先被征服的色目人与蒙古族同属人口较少的民族, 在征战中最先投降, 也为后面的征战提供人力和物力, 因而得到蒙古贵族的认可。反之, 南宋属于最后被征服的民族, 长期的抵抗既打击了蒙古族的自信心, 也使得蒙古人痛恨和怀疑南人, 民族矛盾自始至终都无法根除。
其三, 经济差异, 资源分配不均。当时的生产方式分为两类:一是蒙古族及色目人主导的游牧业。蒙古族靠马上打天下, 属于典型的游牧民族, 所处位置多是草原和荒漠, 主要从事的是畜牧经济, 全部财产皆是家畜, 为骆驼、牛羊、山羊, 尤多马。并且家畜能供给其一切需要, 随季候而迁徙, 春季居于山上, 冬季则归平原。

由于牛羊择水草而居, 故其民族也多有迁移, 文献记载:“鞑国地丰水草, 宜羊马。”
这是对当时蒙古族游牧生活的真实写照。元人许有壬认为色目民族繁多, 最早归附元朝, 与蒙古族多有相似之处, 多数人从事商业活动, 靠着商品贸易而获得收入来源, 少数人从事畜牧和农耕。经济基础与蒙古相近。

二是汉人及南人从事的种植业。汉人和南人久居中原、江南等处, 从事的多是农业经济, 地窄人稠, 多为山水所占, 与蒙古人和色目人居住地的地广人稀形成鲜明的对比, 故而形成农耕经济, 产生农耕文明。蒙古人觊觎汉人的肥沃土地, 而汉人、南人则无法理解蒙古族牧马放羊的生活。经济和资源的差异形成认知的差异, 也由此形成当时各大民族的差别。
三、民族分治,激化矛盾
阶级矛盾贯穿元朝始终, 不同的是统治者将其细化为民族的矛盾。以往的朝代主要对立面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 而元朝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朝代, 其统治的结果极易产生民族分化, “四等人制”作为其一种统治手段与策略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对它的理解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在同一民族内部体现阶级差别。元朝属于封建社会, 统治者依个人意志按照阶级的差别给予功臣同族爵位、领地和奴隶等封赏, 而被封赏者效命于王朝, 由此形成等级森严的体系。可见, 元朝统治者对于同属于一个民族的其他人, 同样采用封建等级制度加以区分。
表面上色目人和蒙古人享受了元朝法律的特权, 但实际上,元朝法律特为上层色目人和蒙古贵族而设立。与大部分汉族人民一样, 普通的色目人依然过着受剥削和压迫的生活。《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记载, 贫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贩卖到异乡和海外当奴隶的。

另一方面, 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又要体现民族差异。统治者用划分等级的方式确立民族关系, 由此造成的不平等正是他所需要的。蒙古贵族享有更多特权, 承担更少的义务;而被统治的民族处于社会底层, 遭受民族压迫。

“四等人制”出于防范其他民族的反抗, 维护蒙古民族绝对的优越地位, 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是要笼络各民族的上层贵族;另一方面, 又要分化各民族, 有意造成民族间的不平等, 从而形成制衡体系, 维护社会的稳定。实行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借用各方力量以实现对其他“种族”的牵制, 削弱被征服者的反抗力, 以保持其既得利益。
封建君王善用权谋之术, 故意利用各民族之间的矛盾, 造成区别对待、不平等的局面, 使其相互牵制, 从而做到省事省力达到控制的目的。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 元朝的民族分治也是同样的道理。
元朝不是民族分化政策的开创者, 而是继承和延续者, 元朝以前的辽和金都有民族分治政策。早在辽国时期, 契丹族建国后就对属地实行南北分治, 南人居于幽州。

据《辽史》记载:“至于太宗, 兼制中国, 官分南、北, 以国制治契丹, 以汉制待汉人。”
对其治下的汉、渤海、奚等民族分而治之。简而言之, 就是用汉人的制度与方式管理汉人事务, 但最高决策权掌握在契丹贵族手中, 汉人并无实权。在同一时期金国的女真族也采取不同等级的制度, 把民族分为四个等级。

按照严格的四等级次序, 依次按等级排序,形成民族等级制度。女真人掌握实际的权力, 并且排斥其他民族进入权力中心。可见在少数民族建立政权的过程中, 为了维持本民族的优势, 对民族等级的划分极为重视。

所谓的民族政策也是统治阶级的一种策略, 是用以维系统治的桥梁, 让尽量多的自己民族进入统治阶层, 而阻止其他民族染指政权。但又不能过分欺压被征服的民族, 故而网开一面, 目的是让其他民族不至于丧失努力进入统治阶层的勇气, 更多地让他们关心自己身份, 从而维护本民族贵族的尊严。
历史上, 北宋也出现过类似的政策。北宋立国后也征服了很多南方割据政权, 虽然没有很明显地采取民族歧视的政策, 但无论选人, 还是用人, 都不重用, 甚至屯兵予以监视。这些政权对不同民族区别对待的政策, 对我们理解元朝的民族分治政策有所裨益。可以说, 元朝的民族分治政策是当时客观现实的需要, 也是对前朝政策的继承。
结语
元朝作为由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王朝, 继承了前朝处理民族关系的经验, 结合自身民族的特点, 以及在征服战争中的成败得失, 形成了元朝独有的“四等人制”。“四等人制”对于维护元朝统治、保障征服者蒙古贵族的特权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笔者看来,它激化了民族矛盾, 也为元朝的覆亡留下了隐患。这一深刻的历史教训, 有待后人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