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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补偿离职员工(谈谈对退工补偿的利弊分析)

劳动法中退工补偿条款,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鼓励企业能够持续维护员工队伍的稳定性。这是积极正向的引导作用,也是维系和谐劳资双方关系的根本出发点。

企业员工队伍,总有上中下三个层面组成,无论是能力、业绩、劳动态度与职业素养。在实践中,往往能力素养超前,工作业绩优秀,如果遇到自身原因需要离开公司时,或者在一家单位工作了几十年到法定退休时,却未能分享任何经济补偿。而群体中,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表现都一般般的人,当公司决定需要辞退时,按现行法律,用人单位需按在工作期间每年一个月工资支付补偿金,且按退工前12个月平均收入计算。这个规定导致了下列三个问题:

一、劳资关系不和谐

当一个员工自觉已不适合岗位职责履行或不适应企业环境时,为了能获得退工补偿金,也不会轻易提交辞职报告,等待着企业开口让其辞退。而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希望其主动离职,可以招聘更好的人员替代。当双方心知肚明但谁也不提时,公司将会采取一定的方式让你难堪,如变动岗位或变动工作地点,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等。这些不和谐的举动,大大地造就了劳资关系恶化,甚至劳资双方玩命。

二、剩余价值不公平

上面说到的能力强有作为或到达退休年龄的无经济补偿,实践中往往这梯队的人员,为公司创造了极大的财富。而那些一般般无绩效的,如发生退工却有经济补偿,这实际上是缺乏公平性的。这里并不是强调对主动离职或法定退休人员需要给予经济补偿,而是对这个退工补偿的标准规定,认为需要调整。退工退偿的核心是什么?不就是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寻找到新单位这个时段的基本生活保障吗。如果按这个定义,那退工补偿金应该设定统一标准和统一时间。现在,工资越高、工作年限越长,补偿金越高。这种感觉好像是剩余价值再分配。

三、忐忑不安的加薪

当下,都在造就共同富裕环境与举措,也寄托有能力的企业增涨薪资。这是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需要,共同致富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根本核心。但按当下的法律法规,工资增加涉及到退工补偿标准的提高,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的提高。这对一般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忧履薄冰与忐忑不安。尤其是三年疫情,让一些本来还能坚持数年的中小企业,提前关门谢客。

综上,结合时代发展,增强企业活力,造就新时代新型和谐的劳资关系,建议对劳动法中退工补偿条款作考量调整,拟按劳动者所在城市,最高5个月社平工资作为退工补偿标准(不足5年、不到社平工资按实计算)。这不仅让退工人员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夯实了退工补偿的真正意义,更是让企业充满用工活力,不断优化队伍建设,创造更大财富,提高分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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