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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竣工验收备案(回迁安置房也需竣工验收备案)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有签署的回迁安置协议规范,但这不意味这有关的交付标准会有所降低,有些拆迁安置房建成后,未经验收备案就通知拆迁户收房,这是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的。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由此可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先行条件,只有相关回迁安置房屋建成并组织验收通过并经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后,才具备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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