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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用卡年利率(利率超17%!平安银行被指频繁骚扰客户 诱导信用卡分期)

自从去年9月份,曹先生在平安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就频繁接到该行的营销电话。客服称其信用好、是优质客户,并以福利的名义邀请他办理信用卡分期还款,分12期年化利率超过17%。

01

1月12日,曹先生接到平安银行一位冯姓客服营销电话,推荐其一款备用金。客服表示鉴于曹先生信用卡资质良好,银行为他准备了一笔74400元的现金,申请下来可以转到储蓄卡。还款可以做分期还到平安信用卡,有3到24期可选。平安银行客服表示,74400元中25000元是信用卡原本额度,49400元是银行额外给曹先生的额度。

在曹先生的追问下,银行客服透露,这笔74400元的备用金若分24期还款,年化利率为18.09%。因18.09%超4倍LPR,曹先生质疑平安银行涉嫌高利贷。

但客服表示,这是平安银行正常的费率。

3月1日上午,曹先生再一次接到平安银行的来电,机器人客服推荐他将账单中3933.73元欠款分6期还,每期本金+利息是687.1元,折合年化利率16.27%。因分期利率过高,曹先生直接答复不需要。

但当天下午,平安银行再次致电“不需要分期”的曹先生,推荐其将一笔4140.77元的消费流水做分期,“本月还207.04元,剩余的3933.73元分12期还款。”

银行客服表示这样的分期是银行给到优质客户的一个福利,并介绍“3933.73元分12期,1期应该还本金+利息360.80元,每期利息32.26元,折合下来一天只是一块钱,还没买一瓶水钱多。”

在曹先生的追问下,客服透露分12期的年化利率为17.69%。因17.69%超4倍LPR,曹先生再次质疑平安银行分期业务涉嫌高利贷,并明确表示不需要分期。但客服并未因此退缩,反而继续诱导曹先生表示,“实际利息没有那么高,您可以现在选择分期,然后下个月提前还款,后续的利息都不收取您的,就还剩余本金和未还本金的3%利息,就算您提前结清了。”

不堪骚扰的曹先生询问平安银行客服,“你们是不是有任务,我都说我不需要分期了,怎么还总给我打电话?”

曹先生告诉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银行客服默认了,并表示他们是照着银行系统筛选出的客户名单去打营销电话”。

曹先生向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投诉,自从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后,频繁受到电话骚扰,且客服在电话营销中把分期描述成给他的福利、“每天只需要一块钱”,存在刻意引导他分期、刻意误导他忽略分期高额年化利息的事实。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就曹先生遇到的问题咨询了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他认为,“若银行工作人员刻意误导或欺诈用户,导致客户产生重大误解而办理分期业务随即被收取高额利息的,若该利息在法定利率上限内,则用户可以主张自己在签订合同办理相关分期业务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被欺诈,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合同予以撤销。合同撤销后,银行对于用户已支付的分期利息等财产损失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银行设定的分期利息高于法定利率上限即24%,则超过24%的部分无效,不管用户是否基于重大误解或是被欺诈,银行都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返还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对于虚高的部分,银保监会视具体情形对银行进行行政处罚,若构成刑事犯罪的,银行还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借贷利率上限24%的规定,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他指出,“金融机构借贷利率并不存在上限。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提示》)。《提示》表示,一些商家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银保监会提醒消费者警惕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诱导消费者使用信用贷款等行为,比如,以“优惠”等说辞包装小额信贷、信用卡分期服务。若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容易被诱导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消费者应该知道,使用消费信贷服务后,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和息费,信用卡分期、信用贷款等息费未必优惠,折合年化费率计算后的综合贷款成本可能很高,过度信贷易造成过度负债。

02

曹先生告诉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他认为平安银行涉嫌高利贷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最高法曾发布规定,将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上限调整为4倍LPR,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分期利率显然超出此范围。其二,作为发卡行而言,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分期利率确实相对较高,同期广发银行分12期折算年化利率为10.58%、招商银行分12期折算年化利率为7.23%,均明显低于4倍LPR数值,更低于平安银行分12期的17.69%。

广发银行分12期折算年化利率10.68%

招商银行分12期折算年化利率7.23%

对于曹先生投诉平安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涉嫌高利贷一事,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查询相关条例发现,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4倍LPR限制。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4倍LPR。同时,《规定》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但曹先生仍然质疑,他表示曾看过一些判决书,有地方法院判决借款人按照4倍LPR的上限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

根据曹先生的描述,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去查询了相关判例。

2020年9月,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洪某向该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而非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利2%,即年化24%。

随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

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推翻”了一审判决。温州中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将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告知曹先生后,他表示,“银行贷款利率上限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居然是合规的,那就更可怕了。”

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注意到,上述案件判决后,对于银行贷款利率不受4倍LPR限制这件事,也曾在网上引发广泛讨论,有网友吐槽表示,“厉害啊,银行可以高利贷。”

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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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检索发现,仍然存在一些按照4倍LPR判决的判例。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就“银行贷款利率是否应受4倍LPR的限制”采访了专家和律师。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司法解释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司法解释不适用于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当然包括银行。”

杨兆全律师认为,“银行贷款业务属于金融借贷,从法理上说是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4倍LPR的限制的。”

03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4倍LPR,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不受4倍LPR限制。是否代表金融借贷利率没有约束呢?

答案是否定的。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其发表的《厘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边界》一文中表示,“事实上,央行等仍然通过窗口指导、宏观审慎评估等方式,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进行指导,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从结果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总体上也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6月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06%。而根据‘温州指数’,6月温州地区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为15.12%。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每一笔贷款的利率,都应该低于4倍LPR。各级地方法院和法官应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借贷合同进行审判,不应以其他理由错误地将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生搬硬套于金融借贷纠纷案件。”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认为,“虽然金融机构金融借款利率不受4倍LPR的限制,但前述提到的最高法2017年和2018年先后颁布的两份文件中已明确“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折合的利率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超过24% 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金融借款利率并不是无上限的。同时,需要说明一下,这里的“24%”是参考民间借贷旧司法解释提出来的。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颁布后,金融借款利率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出台,也没有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但鉴于先前最高法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参考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24%,未来最高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极有可能也应当参照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即4倍LPR予以规定,避免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更好地适应国家金融监管新形势。”(曹先生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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