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世界历史上著名的几部民法典,都代表着一个时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我国的民法制度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世界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汉穆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摩奴法典、查土丁尼国法大全等著名的法典,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还要从法国民法典说起,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又涌现出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等。
一、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Napoleonic Code) ,又称《拿破仑法典》或《民法典》(Civil Code)。《拿破仑法典》总共分为三大部分,2281条法律条文。
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
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关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获取各类所有权的方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继承、遗嘱、还债、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法律条文。
这部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1799年11月9日,雾月政变爆发的当天晚上,拿破仑便下令起草民法典。1800年,雾月政变刚刚结束,拿破仑成了法国的最高统治者。随后,他正式命令大理院长特龙谢、罗马法学家马尔维尔、政府司法行政长官普雷阿梅纳和海军法院推事波塔这四位法律专家开始起草民法典。
拿破仑对这部民法典相当重视,曾多次亲自参与一些法律条文的讨论。在具体制定法典的过程中,几位法学家在他授意下,始终坚持资产阶级革命者在法国大革命初期提出的相对理性的原则。
法典草案在一年之后完成,拿破仑命人将其送往枢密院和各个法院,这些政府部门为了审核、修改草案,总共召开了102次讨论会,其中有97次是由拿破仑亲自主持参与的。经过三年半的修改、讨论,于1804年3月15日由立法院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以《法国民法典》的名称正式颁布施行。1807年这部《民法典》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包括总则、三编(35章),共2281条。
《拿破仑法典》至今仍在使用,法典共修改过一百多次。例如,一开始,法典的第213条至217条中规定妻子必须服从自己的丈夫,这在此后引起了很多保护妇女权益组织的不满,后来被废除。又如,1816年,法典中曾经废除了离婚制度,1884年又得以恢复。1970年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规定。1972年又废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规定。
纪念《民法典》颁行200周年(法国2004年邮票)
《拿破仑法典》的名称曾有几次变化。最早颁布时,它被称为“法兰西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令称它为“拿破仑法典”。1814和1830年的“宪章”又将其改回原名。1852年3月27日的法令又把它叫做“拿破仑法典”,理由是“为了尊重历史的真相”。实际上,1870年以后,按照政府的习惯称谓,这部法典一般都仅被称为“民法典”。时至今日,《拿破仑法典》一般被用来指这部法典的早期版本,借以与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的现行版本相区别。
《拿破仑法典》不仅在法国国内影响深远,对其他各国的影响力也不可小觑。例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丹麦和希腊的民法典都是仿照该法典编制而成的。另外,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国的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影响。
恩格斯说,它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二、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德国(丙申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著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三、苏俄民法典
苏俄民法典全称《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1922年10月3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9届第4次会议通过。1923年1月1日施行。全文436条,包括总则、物权、债和继承篇。旨在通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保卫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果及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的利益,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起了重要作用。
根据1962年5月1日施行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苏联最高苏维埃第6届第3次会议于1964年6月11日通过新的苏俄民法典》,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共8编,42章,569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事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的适用。参见《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
四、瑞士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是一个很有特色的法典,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有很大影响。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属于“民商分立”的模式,就是在民法典之旁,存在一个商法。实际上,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在制定这两个法典时,都曾考虑过如何处理当时早已存在的商事法律(在法国是17世纪就公布的《陆上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在德国是《普通商法典》)。结果是相同的:保留了商法典,使之与民法典并存。
瑞士民法典的民商合一的模式,与法国德国民法典的民商分立的模式,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如何深刻的理论存于其间。但是,两种模式一旦形成,就发生了理论上的意义,并引起了理论上的讨论和争论。
从旧中国到新中国,中国的民事立法都是在“民商合一”的大原则之下进行的。民商合一的原则是受瑞士民法的启示而确立的。虽然旧中国的立法院当时采行这个原则的背景与瑞士当时实行民商合一的背景完全不同,但在法国和德国的民商分立原则影响到所有的大陆法国家(包括日本),也影响到清朝末年的立法者的情形下,瑞士的先例对旧中国的民事立法是起了决定性作用的。
五、日本民法典
日本于1890年制定了旧民法典;1898年制定新民法典。其基本内容:①总则;②物权;③债权。日本民法典属于大陆法系,注重结果而忽视判例法和程序法,而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并且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渊源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日本民法典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影响。
1893年,设置法典调查会,以伊藤博文为总裁、西园寺公望为副总裁,以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三人为起草委员,另以数十人为委员。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旧有习俗、特别是家族制度的原则下,特别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第一草案进行,于1895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次年这三编在议会通过,于当年4月27日公布。亲属编与继承编于1898年通过公布(同时公布的还有《法例》与《民法施行法》)。
全部民法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这是日本的“新民法”,又被称为“明治民法”。这部民法一直施行到现在。其中亲属编与继承编在二次大战后经过了重大修改。 公布新民法的同时,将以前公布的旧民法废除。
六、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指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52年合作制定,被美国各州议会分别采纳。共10编406条,内容包括总则、买卖、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和收款、信用证、大宗转让、仓单、提单和其它所有权凭证、投资证券、担保交易、帐债和动产契据的买卖、生效日期和废除效力。统一商法典在美国商事法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并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商事法律原则。但它并不因此成为一部独立的法典,它并没有对所涉及到的商事交易作出全面的法律规定,对于它没有涉及到的大量问题,仍需要依靠美国的普通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