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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大地震死了多少人伤了多少人(唐山大地震后,24万遇难同胞的银行存款,国家最终如何处置?)


1976年7月28日凌晨,河北省唐山市发生7.8级大地震,短短23秒后,唐山被夷为废墟。

据不完全统计,唐山大地震造成24万余人丧生、16万多人受重伤,遗留下孤寡老人3675位、孤儿4204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0亿元人民币以上。

唐山上空蒙上一层挥散不去的阴霾。

地震发生后,病情持续恶化的毛泽东在悲痛之余,当即做出指示:“一定要安排好灾区人民的生活”,举全国之力,支援唐山!

除了第一时间救助鲜活的生命外,将地震的危害降至最小也成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中之重。

众多棘手的问题中,查找和支取震前存款成为储户和银行的一大难题。那么,对于24万遇难同胞的银行存款,国家又是如何处置的?这篇文章,笔者为您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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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来看看遇难者的存款有合法的继承人这一状况。

1993年1月12日,我国《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也就是说只要申请继承权证明书,继承人就可以依法继承遇难者的存款。

即便如此,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因为合法继承人在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时,需要出示的材料有:存款人死亡证明;存款银行的名称户名、账号、存款日期、金额等;申请人与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单位证明信);申请的身份证明。

可是存款的金额和日期以及其他细节,继承人很有可能因为年幼并不知晓,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事情都会淡忘,这就给继承遇难者的存款一事增添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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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再看看遇难者的存款没有合法继承人这一状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

简单来讲,遇难者的存款如果没有继承人,那么这笔存款就属于“无主存款”,是无主财产的一种。根据《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一般不会主动将某笔存款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它们的惯例是:将活期5年以上或者是定期到期10年以上没有发生额的账户先列为“应付账款”,再列入“营业外收入”,当储户支取时,记“营业外支出”。

因为银行属于国家,所以这笔收益最终还是属于国家。

那么,有的读者可能会问,如果遇难者生前在银行有贷款应该如何解决?

笔者以最常见的“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因为它是我国最早开办、规模最大的个人贷款产品。

事实上,1976年压根没有“个人住房贷款”,直到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才开办了住宅储蓄和住宅贷款业务,这也是我国最早开办住房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

最重要的是,当时还没有改革开放,很多老百姓也没有从银行贷款的想法。所以,贷款这一环节我们暂时解读到这儿。

镜头回到唐山大地震后,随着灾后重建工作的展开,经过数十年的恢复和重建,唐山慢慢恢复着元气。在此期间,国家也想尽一切办法,将存折交还到遇难者的后人手中。

唐山有一位徐姓夫妇,他们原是煤矿设计院的工程师,两位老人生前共有2.7万元的存款。唐山地震后,夫妇俩和他们唯一的女儿都不幸遇难。

1996年,银行不辞辛苦,终于通过设计院找到了两位老人远在北京、浙江等地的六位亲属来唐山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国家本着“绝不让储户利益受损”的原则,查阅了所有震前存款底账,查清了徐姓夫妇另外还有3笔共3200元的存款,加上原存款本息合计6.7万元,将其全部交给了那六位亲属。

这其中不仅代表着国家将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更代表着一份情谊。

1974年3月29日,田丽荣的母亲李淑贤在“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支行革命委员会综合服务所”存入人民币300元整。后来李淑贤夫妇不幸在地震中遇难,田丽荣一夜之间成为一名孤儿。

7年后,田丽荣离开故土,迁至天津市工作。

1997年4月,田丽荣的亲戚在拆洗田母遗留的一条棉裤时,无意发现了那张300元的存单,并将其交给了田丽荣。看着手中的存单,田丽荣想起母亲的身影,瞬间泪流满面。

为了了却心愿,后来她向中国工商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发出了挂号信,信中附上了存单的复印件,恳请银行可以给予帮助。

1999年2月,当银行的同志特意赶至天津,将本息合计665.69元的现金亲手交给田丽荣时,她眼含热泪,为银行的同志送上了一块写有“二十余载呆账,起死回生。百般周折解难,真情感人”的镜匾。其中真情,不足为外人道也。

那场地震虽然搅乱了我们的秩序,摧毁了我们的房屋和交通,但同样也考验了我们在灾难面前的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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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的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当面临同样的问题时,国家在后续安置过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死难者在银行的存款归第一继承人所有。具体办理手续就是第一继承人携带死难者的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去银行办理取款业务;

二、若继承人同样死亡且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存款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存款归单位所有;

三、失踪者的存款暂时来说仍然归失踪者个人所有,如果在超过法定期限后依然无人认领的,将归类于“沉睡存款”,最后上划至国家金库,变更为国有财产;

四、为了尽量减轻灾区受难群众的经济负担,生还者的贷款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不催收、不催缴、不罚息,死难者的贷款给予核销。

国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从遇难者的角度出发,制定了合情合理的政策,既保护了人民的利益,也最大程度减少了国家的损失。

时间回到1976年7月30日,毛泽东看到中央办公厅送来的一份关于唐山地震情况的报告后,不顾病体,即便是眼睛患白内障,不能查阅文件,他仍让秘书将报告念给他听。

听到唐山受灾群众的伤亡情况时,老人家的手不由自主地颤抖起来,他眼含泪水,做出指示:“一定要安排好灾区人民的生活!”

看完报告后,毛泽东立即将负责人叫到他的床前,说道:“尽快去唐山,代表我慰问灾区的人民,安置好灾民的生活。”

后来,中央办公厅起草的《关于唐山丰南一带抗震救灾的通报》,毛泽东又亲自审阅。他的机要秘书张玉凤回忆说:“毛主席生前批阅的最后一份文件,就是他在重病期间批阅的这份关于唐山大地震的报告,它记录着唐山人民受灾之后,党中央、毛泽东对灾区人民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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