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外贸,你不能不懂的外贸流程知识
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涉及两大类: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和货物。
1.出口货物申报流程
订舱
向船公司订舱
出口申报所需的文件
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区域后,装货前24小时,准备好海关要求向海关申报的单证。
必备单据: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清单等单项单据。
根据海关税则规定的单证,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如果有出口手册,需要提供报关。
出口检验所需的文件
所需文件应在报关日期前三天准备好,并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的文件包括:发票清单、合同、验货委托书、工厂验货单、纸箱装箱单等文件。
如果出口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国家的货物需要进行熏蒸或热处理,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清单、发票、合同、检验委托书。如果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要工厂检查表格。对于需要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为24小时)。
向海关申报
出口申报是正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及时缴纳税费。
货物检验
海关现场查验证件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域验放。如需验货,报关行应及时联系海关验货,验货后需根据船公司印章指定铅封。如不需查验,应及时放行货物,并按通关时间将装货清单送至港区装运。
货物出口
货物出口时,船公司会将出口舱单数据发送给海关。海关收到数据后,报关行会在海关数据通关后及时在海关打印退税核销单。
2.与报关单一起提交的货运和商业文件
任何通过海关的进出口货物都必须向海关提交填好的报关单。同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并接受海关审查提交的单据是否一致。海关检查无误后,盖章作为提货或发货的凭证。
与报关单同时提交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单;海运出口提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运和空运提单;货物发票(份数比报关单少,需要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装箱单(份数等于发票,需要报关单位盖章)和根据具体货物的专用单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报关单位还应提交贸易合同、订单卡、原产地证书等。
此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检的货物,在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结手续后,应随报关单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进口(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允许进出口性质的各种证件和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向海关提交的许可证并不是一直固定的,国家主管部门会随时调整发放,所以要时刻关注。
4.进口(出口)货物许可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是“先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章和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体系整合了原卫生检验局、动植物局、商检局,全面实行“一次查验、一次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消毒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发放行”的工作程序和“一口对外”的国际检验检疫新模式。
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进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货物申报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的进出口货物(含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
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正式启用,原来以“三检”名义签发的证书从2000年4月1日起全部停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列入《法定检验商品目录》的所有进出口商品在报关前均应提交商检机构进行检验。进出口商品在报关时,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对国家规定实行进出口管制的其他货物,报关单位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特定批准文件,经海关查验合格后放行。
5.进出口商品检验
检验是通关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海关检查可分为三种:彻底检查、抽查和外观检查。从接受检查到检查结束,检查结果反馈不超过48小时。
海关检查货物有三个要求:
1.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箱和包装复封货物。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检验、复验或者提取样品,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在场见证。
3.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和食宿,并支付相关费用,按海关规定缴纳费用。
6.进出口货物放行
海关受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时,核对有关单证资料,查验实际货物,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费后,签印货运单证。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海关放行的监管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运。
因各种原因需要海关特殊处理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