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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题三辩护制度

法官、检察官当辩护人的限制

1.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年)

2.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的除外;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的除外。(终身)

3.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家庭店)

(1)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有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资料。其他辩护人经许可。

2.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许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会见时不被监听。

3.调查取证权、申请取证、核实证据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法、检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双重许可)

辩护律师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向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且不宜由辩护律师自行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4.代理申诉控告权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会见通信权、侦查阶段无阅卷券、核实证据权、无非律师。

5.申请解除超期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6.获得通知的权利

7.提出意见权

无条件:未成年人批捕、审查起诉、二审不开庭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应当询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附条件的,其他情形都是可以听取辩护人意见,如果辩护人提出要求的,才应当听取其意见。

8.申诉、控告权

辩护律师找同级检察院(公法)或者向上一级检察院(原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9.人身保障权

10.证据开示义务

11.保密义务

拒绝辩护

强制辩护:

如果是指派: 要理由+1次机会+必须有人辩护

法条依据: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其他辩护:

不论是否指派 :不用理由+2次机会+最终只能自辩

法条依据: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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