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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怎么定性为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就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经过警方确认,擅自甚至故意离开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无法确认,这是一种逃避甚至是推卸责任的行为。

那么对于肇事逃逸是怎么进行判定的呢?

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了逃避事故责任,当场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报案后不履行笔录责任的,离开事故现场之后又折返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未报案的前提下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事后无故离开,或者是给伤者及家属留下假的姓名、电话;

4、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警察调查期间逃匿责任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承认曾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按协定赔偿医疗费用的,有证据证明其事故责任却强行逃避责任的。

以上五点行为都可以定性为肇事逃逸。

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管理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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