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施工顺序工艺标准
一、土方工程准备
1. 土方开挖前召开基坑挖土技术交底会。从挖土施工技术、施工协调、施工安全、文明施
工、施工进度等方面进行交底和协调,明确项目公司工程部、总包单位、土方单位和监测
单位等各方职责。
2. 对于挖土单位主要要求挖土底标高和盆边反压土宽度以及放坡坡度的控制,同时对土方开挖的宽度、标高的控制,挖土方法和流程控制,以及与支撑刨槽架撑、混凝土垫层、降水
等单位的配合;
3. 检查降水情况是否符合挖土条件;
4. 检查施工道路是否符合挖土条件;
5. 场地排水系统是否具备;
6. 挖土令的签证工作;
7. 卸土点的落实工作;
8. 临近建筑、管线的观测准备工作;
9. 负责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确保土方开挖顺利进行和工程进度。
二、土方工程一般规定
1. 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继续向下开挖土方;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锚杆施加预加力后,方可继续向下开挖土方;对土钉墙,应在土
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 后,方可继续向下开挖土方;
2. 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
3. 锚杆、土钉的施工作业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
4. 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
5. 当开挖面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先采取基坑降水,当坑内水位降至开挖面以下500mm 以上时,才能实施挖土施工;
6. 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挖土,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7. 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土层的原状结构。
三、软土基坑挖土
1. 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开挖;
2. 当主体结构采用桩基础且基础桩已施工完成时,应根据开挖面下软土的性状,限制每层开
挖厚度,不得造成基础桩偏位;
3. 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撑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应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
4. 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应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大于40m;
5.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四、土方工程其他规定
1.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2.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 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按下列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
1) 雨期施工时,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对地势低洼的基坑,应考虑周边汇水区域地面径流向基坑汇水的影响;排水沟、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
2) 基坑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
3) 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系统,不得渗入土体内;
4) 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5) 开挖至坑底后,应及时进行混凝土垫层和主体地下结构施工;
4. 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出现险情或监测数据报警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并应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加固、回填、回灌等);
5. 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必要时,应对危险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临时支撑等应急措施;
6. 当危险由地下水管道渗漏、坑体渗水造成时,应及时采取截断渗漏水水源、疏排渗水等措施。
五、截桩
项目公司工程部应对接近基坑底标高部分的土方开挖严格控制,要求土方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交底要求施工,保证桩基安全。针对灌注桩等桩类型,其截桩工艺如下:
1. 截桩采用人工分段截除的方法进行施工。
2. 在挖土施工阶段,挖机在桩顶行车必须保证离桩顶不小于500mm 的距离,行走面必须铺设车道板,保证桩体不受挖机扰动影响。
3. 桩间挖土必须保证挖斗不碰撞桩体,调整挖斗尺寸,设专人指挥,必要时桩间土方采用人工铲土。
4. 截桩工作紧跟挖土流水进行,由于截桩工作进度将直接影响到挖土进度,因此在土方开挖前组织好足够的截桩力量,以保证整个挖土工作顺利进行。
5. 截下的断桩的基坑内分节破碎,每段桩长不超过0.5m,随土方车辆外运。
六、基坑或管沟回填土
1. 地下结构侧墙防水完成后,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应及时回填。
2. 填土前应将基坑底的垃圾等杂物清理干净;
3. 检验回填土的质量有无杂物,粒径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回填土的含水量是否在控制的范围内;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晒或均匀掺入干土等措施;如遇回填上的含水量偏
低,可采用预先洒水润湿等措施。
4. 回填土应分层铺摊,每层铺土厚度应根据土质、密实度要求和机具性能确定。但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地下结构回填土层厚度应控制在500mm 以内。
5. 回填上每层至少夯打三遍。打夯应一夯压半夯,穷夯相接,行行相连,纵横交叉。并且严禁采用水浇使土下沉的所谓“水夯”法。
6. 深浅基坑(槽)相连时,应先填夯深基础;填至浅基坑相同的标高时,再与浅基础一起填夯。如必须分段填夯时,交接处应填成阶梯形,梯形的高宽比一般为1:2。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小于1.0m。
7. 基坑(槽)回填应在相对两侧或四周同时进行。基础墙两侧标高不可相差太多,以免把墙挤歪;较长的管沟墙,应采用内部加支撑的措施,然后再在外侧回填土方。
8. 回填管沟时,为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或损坏管道,应用人工先在管子两侧填土夯实;并应由管道两侧同时进行,直至管项0.5m 以上时,在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蛙式打夯机夯实。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回填细粒料。
9. 回填土每层填土夯实后,应按规范规定进行环刀取样,测出干土的质量密度;达到要求
后,再进行上一层的铺土。
10. 修整找干:填土全部完成后,应进行表面拉线找平,凡超过标准高程的地方,及时依线铲平;凡低于标准高程的地方,应补土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