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申请离职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规定不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的法律后果。员工以口头、书面、微信、邮件等形式辞职,只要能证明是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应有效。实践中重点在于如何证明微信、邮件辞职是员工真实意思的表达。
1.员工通过电子邮件辞职
a. 员工提出辞职的电子邮件发件邮箱,最好是员工在劳动合同及个人信息登记表中所填邮箱,或者员工的工作邮箱;
b. 对于员工的辞职邮件进行回复,并通过电话(录音)、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确认;
c. 拟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需要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发件和收件时间、邮件的内容等,并最好能进行当庭演示。
2.员工通过微信辞职
现在微信虽然要求是实名认证,但相应材料一般公司无法掌握,且存在昵称、网络用语等的存在,并且微信易删改,加大了举证难度。对于员工以微信方式辞职的,公司需做好以下材料收集工作:
a. 在微信中确认对方身份,对其微信内容进行回复与明确,过程中避免使用网络语言,严格避免威胁、诱导式用语;
b. 通过电话(录音)、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确认;
c. 对微信内容进行公证,避免相关人员离职后无法出示原件。
综上,从易举证,易保存的角度来说,只建议接受邮件辞职,不建议公司接受微信辞职,否则后期容易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