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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审核范本


(乙种本)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装饰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所明确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包括室内装修、消防、空调局部改造、弱电工程、监控安装(不包含电器设备及活动家具购置)

  1.4承包方式:按甲方要求施工,实行六包,即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含人员)、包验收。

  1.5工期:工程天数 天竣工。本工程自 ______年 月 日开工,于 ___ 年 月 日竣工。

  1.6工程质量:合格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含税及其他一切费用。

  第2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壹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壹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 ______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3条、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书面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的驻工地代表应为本工程项目经理,为保证工程质量,一经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如有违反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折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乙方按9.2条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并能通过消防、安全等主管部门的审查验收。若验收不合格,其返工费用(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所有损失。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隐蔽工程隐蔽前应经甲方确认。隐蔽工程施工坚持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上道工序完成后,乙方先进行自检,认为合格后,乙方应提前壹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证认可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若甲方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叁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延期不能超过7天。甲方逾期不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肆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柒天内审查完毕。如乙方材料不全,应在叁日内补齐材料。如乙方工程不达标应视情况在甲方限定日期内整改工程。在没有其他争议的情况下,在叁个工作日内进行第3次付款。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国家法定工程类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下一期工程款;质保期工程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发票。

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品牌、型号和供应商进行采购,如对材料品牌约定不明的,应比照已指定品牌的价位和品质进行采购,不得以次充好。材料进场前乙方应出具材料表并盖公章,重要材料应提供材料样本及合格证明。材料进场时乙方项目经理应验收材料,并填写材料验收表。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乙方设计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8.5乙方应对聘用在工地上施工的工人进行管理,如因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导致甲方或第三方经济和人身的伤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6乙方应对聘用在工地上施工的工人投保相关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9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9.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有权顺延工期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2由于乙方原因,无故延期开工、无故停工、逾期竣工,每延误、逾期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乙方支付甲方5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提交终止本合同,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还需承担工程总款20%的违约金。

9.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5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6因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出现例如偷工减料、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等情况时,经甲方提出书面整改要求,而乙方拒不纠正,甲方可以选择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乙方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9.7鉴于甲方金融单位的特殊性,乙方应认真履行合同,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如因乙方擅自采取措施,导致严重影响甲方经营的,乙方应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9.8缺陷提示义务及违约责任

  作为专业施工单位,乙方应担负缺陷提示责任,即有义务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再次对施工图纸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于图纸有错漏,可能会导致完工后工程出现问题的,有义务向甲方提出,对于较重要问题应采用书面方式。如甲方认同乙方提醒,会同乙方及设计单位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如乙方提出,甲方不予确认的,乙方免除缺陷提示义务。

如乙方不履行本责任,导致最后完工后工程项目出现严重瑕疵(包括并不限于使用功能缺陷、安全隐患等),乙方应无偿进行工程整改至质量合格,赔偿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乙方不得以完全按图施工进行抗辩。

9.9本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包,如乙方私自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乙方并应承担施工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如因乙方的转包给甲方造成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甲方同时保留诉讼索赔的权利。

  第10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其它约定

  11.1甲方要求更改的项目、材料或其他工程相关事由,必须要有甲方负责人签字认可相关资料,对工程造价无影响的不予计价,如影响工程造价,则根据相关资料据实结算。如因乙方质量不过关,要求重做的除外。

  11.2如乙方要求更改的项目、材料或其他工程事项,必须有甲方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价格根据相关材料据实结算,否则视为无效作业,甲方不予认可。

  11.3与本合同相关的函件,在寄送到任一方在本合同文末留存的通讯地址后,并签收则视为送达。

  第12条、保险和保修

  12.1本合同需要保险的,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12.2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供 壹 年的质量保证期,(工程的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含消防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对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材料,如甲方正常使用,而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发生的问题,维修及更换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乙方不承担维修费。质保期过后的维修,如需要乙方进行或协助进行的,乙方应予配合,维修价格从优。

  第13条、附则

  13.1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13.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3.3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工程预算书 (4)乙方提供材料单、材料验收单

(5)会议纪要 (6)设计变更 (7)其他

13.4 甲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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