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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书范本标准版

工程分包合同(标准格式版本)


甲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的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方和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四、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 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并与甲方共同就本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 本分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




甲方: (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和甲方双方共同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1.2 本分包合同:指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签署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合同。

1.3 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协议书:是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5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7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与甲方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甲方:指在总包合同中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 乙方:指在本分包合同中与甲方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项目经理:指甲方在总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乙方项目经理:指由乙方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2 整体工程:指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中约定由甲方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有关工程。

1.13 本分包工程:指乙方按本分包合同约定负责实施、完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整体工程内的有关工程。

1.14 永久工程:指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甲方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5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6 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分包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7 开工日期:指甲方按第10.3.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8 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乙方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9 完工日期:指第1.18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确定。

1.20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23.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21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23.2款中约定由乙方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22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23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4 合同价格: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分包工作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25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22.1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 适用法律

本分包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4. 标准和规范

4.1 本分包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时,乙方应书面要求甲方予以澄清,除非甲方有特别指令,乙方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分包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 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关系

6.1 甲方应组织乙方就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条款进行交底。

6.2 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果与本分包合同有关,甲方应及时督促发包人完成。

6.3 除本分包合同另有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应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7. 图纸和乙方文件

7.1 甲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图纸。甲方所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甲方允许乙方可自费购买或复制。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7.2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文件,乙方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甲方。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8. 甲方

8.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8.1.1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乙方免于承担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8.1.2 甲方应确保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得到及时办理。

8.1.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8.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本分包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甲方在向乙方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甲方应向乙方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甲方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8.1.5 甲方应按第10.3.1项的约定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

8.1.6 甲方负责整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对乙方的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乙方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各乙方的绿色施工进行统筹管理。

8.1.7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8.1.8 甲方应在乙方按合同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达到实际完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分包工程相关完工验收手续后,接收乙方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8.1.9 甲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8.2 项目经理

8.2.1 甲方应任命甲方项目经理派驻现场,以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

8.2.2 项目经理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甲方所做出。

8.2.3 甲方有权变更或撤销关于项目经理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9. 乙方

9.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

9.1.1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 乙方应严格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乙方应为完成本分包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1.4 本分包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9.1.5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9.1.6 乙方负责合同中约定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 合同约定需甲方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交甲方。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甲方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9.1.8 乙方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9.1.9 在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前,乙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甲方为止。

9.1.10 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9.2 乙方项目经理

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任命乙方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乙方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乙方项目经理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乙方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乙方做出。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甲方。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1.2 实际进度与第10.1.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批;甲方也可直接向乙方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乙方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批。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0.2 工期

10.2.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0.2.2 如本分包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0.3 开工

10.3.1 甲方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乙方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 暂停施工

10.4.1 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4.2 除第10.4.1项约定的因乙方原因及第28.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乙方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乙方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乙方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复工。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0.5 工期延误

10.5.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他由甲方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

10.5.2 因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 如乙方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乙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完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偿还。

(2)乙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乙方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10.6.1 乙方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执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工期内提前完工。甲方和乙方约定提前完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1. 工程质量

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2 如整体工程质量需要达到创优目标,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乙方应确保本分包工程能够满足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实现整体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了乙方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质量创优目标相关要求并配合甲方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所需发生的相关费用。

11.3 甲方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甲方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1.4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1.4.1 经乙方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甲方应按时到场检查。甲方未到场检查的,除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甲方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甲方均可要求乙方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1.4.2 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甲方有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1.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5.1 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甲方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1.5.2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乙方采取措施补救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 试验和检验

12.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甲方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甲方与乙方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甲方,甲方应签字确认。

12.3 甲方对乙方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乙方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乙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 安全绿色施工

13.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总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在本分包合同中视为甲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对于甲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 除第1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保管。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乙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甲方审核。

(2)乙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乙方自行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甲方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5. 变更

1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可向乙方做出变更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没有甲方的变更指示,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6. 合同价格及调整

1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6.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6.2.1 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2 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3 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第16.2.1、16.2.2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具体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7. 计量

17.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甲方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乙方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7.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对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甲方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3 甲方未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核的,乙方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8. 合同价款支付

18.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8.2 甲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8.3 经甲方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 完工验收

19.1 本分包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可向甲方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19.2 甲方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乙方在完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乙方应在完成甲方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则视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通知乙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9.3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完工日期为乙方按第19.2款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完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20. 移交

20.1 当本分包工程办理了完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20.2 乙方未能如期向甲方移交工程的,应承担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20.3 甲方无故未在第20.1款约定的期限内接受乙方移交本分包工程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0.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乙方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工程,直至甲方检验合格为止。完工清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21. 结算

21.1 本分包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21.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

21.3 甲方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乙方。

22. 质量保证金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22.2 缺陷责任期满时,乙方向甲方申请到期应返还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甲方应在14天内会同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乙方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乙方。

23.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3.1 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3.2 乙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4. 违约

24.1 甲方违约

24.1.1 甲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甲方违约。

24.1.2 甲方违约时,乙方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甲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甲方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4.1.3 乙方按第24.1.2项暂停施工28天后,甲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乙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乙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1.4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2 乙方违约

24.2.1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

24.2.2 乙方违约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乙方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4.2.3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后28天内,乙方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甲方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甲方施工。甲方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乙方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甲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5. 索赔

25.1 甲方索赔

25.1.1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向乙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甲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向乙方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25.1.2 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甲方。甲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乙方以其他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9条约定执行。

25.2 乙方索赔

25.2.1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乙方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乙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甲方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乙方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25.2.2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乙方。乙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乙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9条约定执行。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6. 保险

26.1 乙方应充分了解甲方为本分包工程所办理的保险是否能满足乙方对于投保内容、保险金额等的要求,如果乙方认为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自费补充投保。

26.2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27. 担保

27.1 甲方要求乙方提交履约担保的,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乙方办理履约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甲方是否要求乙方提交履约担保及其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7.2 甲方要求乙方提交履约担保的,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与履约担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7.3 关于担保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8. 不可抗力

2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8.2 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乙方的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甲方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甲方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乙方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要求赶工的,乙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28.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9. 争议

如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分包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7. 图纸和乙方文件

7.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

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

7.2 由乙方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


甲方批复乙方提供文件的期限:

关于乙方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

8. 甲方

8.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8.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限:  

(3)甲方向乙方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8.1.9 甲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8.2 项目经理:

8.2.1 项目经理姓名:

授权范围:

9. 乙方

9.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

9.1.7 甲方批复期限:

9.1.10 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9.2 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授权范围: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乙方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

乙方向甲方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甲方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0.1.2 乙方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甲方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甲方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10.2 工期

10.2.2 各区段工期:

10.5 工期延误

10.5.1(4)其他由甲方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


10.5.2(1)乙方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应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标准:

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10.6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10.6.2 甲方和乙方约定提前完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

11. 工程质量

11.2 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


11.4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1.4.1 甲方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

13. 安全绿色施工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15. 变更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


16. 合同价格及调整

16.2 本分包合同价格采用 方式确定。

16.2.1 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16.2.2 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16.2.3 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的:


17. 计量

17.1 乙方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乙方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


计量周期: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

18. 合同价款支付

18.1 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额度: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18.2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



19. 完工验收

19.1 完工验收条件:


19.2 完工验收期限:


20. 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

20.4 完工清场:

21. 结算

21.1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

21.2 甲方完成审核期限:

21.3 甲方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乙方的期限:

22. 质量保证金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23.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3.1 乙方向甲方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

保修期起始时间:

23.2 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 ,缺陷责任期期限: 月。

24. 违约

24.1 甲方违约

24.1.4 逾期付款违约金:

25. 索赔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


26. 保险

26.2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

27. 担保

27.1 甲方 (要求/不要求)乙方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履约保证担保的额度为 ,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27.2 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27.3 关于担保的其他约定:

28. 不可抗力

28.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8.3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29. 争议

因本分包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分包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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