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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认可电子发票吗(发票原件丢失,保险公司就能名正言顺拒赔吗?)

您是否有过发票原件丢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经历?

关于这个问题,每家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同。有些保险公司是坚决不予赔付的,而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让客户举证未通过其他方式报销,然后举证这张发票的真实性,比如到医院拿发票的存根联复印盖章,医院证明发票真实性,有些保险公司会让客户登报挂失原件,或者写保证证明自己未通过其他方式报销。

(图片来源:pixabay)


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防止客户同一张发票通过不同途径重复获赔从而不当得利


但是对于那些在客户发票丢失后,无论客户做到何种程度的补救措施,或是尽到最大程度的举证责任证明医疗费用产生的真实性,仍然坚持拒赔的情况,还是有很多的,这时,是认栽?还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天就带你来看一个关于“发票原件丢失”的案例,希望能为大家在理赔时带来一定启发。


1

案例简介



2016年9月29日,吴某投保了一份一年期的意外医疗保险,保额2万元,并选择自动续保,保费年交,至2018年度,均按时交纳了保费。


2018年10月,吴某在保险期间内意外受伤,住院医疗费花费12409.56元,加上门诊医疗费一共12508.81元。可惜的是,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不慎丢失,其前往医院补制了一份复印件,经医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


保险公司以其不能提交医疗发票原件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遂吴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注,保险条款中规定:医疗费的索赔,须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图片来源:pixabay)


2

诉讼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在保险合同中表明要求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人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但该内容不属于合同责任免除特别约定条款内容,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就该内容可能产生的后果向吴某进行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全额医疗费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保险合同中要求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就已经是在明确保险责任及确定理赔金额的依据。


(图片来源:pixabay)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吴某在遗失了住院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的情况下,提供了该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的“补制副本”,该副本已由医院盖章确认,其效力等同于原件,保险公司理应及时予以赔付。


吴某提供的住院病案材料、手术记录单及出院记录等证据材料,也能够印证吴某所提交票据及清单的真实性。保险公司仅以吴某未提供票据原件为由就拒绝赔付,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的该行为不仅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得到理赔,其不诚信的做法还会影响普通社会公众及潜在保险客户对保险行业的信任,也损害了保险公司自身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形象。


保险公司的诉讼行为看似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实则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亦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审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pixabay)


3

涛哥思考



关于“发票原件丢失后保险公司拒赔医疗费”的争议,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例中,多数诉讼结果是判赔的,但是是否就能说保险公司的拒赔不合理呢?答案是否定的


从保险公司理赔实务的角度来说,对于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基本上都是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如果没有发票原件,或者是其他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的报销凭证原件,来证明实际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是无法理赔的。


但是关于“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主流观点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主张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医疗费金额当中已从社保、公费医疗或者其他商业保险报销或是其他第三方已获得补偿的部分也不能免责。理由是,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险保险合同。而人的身体是无价的,即使被保险人在他处获得补偿的金额,加上在保险公司获赔金额大于医疗费总花费金额,也弥补不了身体上的痛苦和损害。

另一种观点是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甚至很多保险条款上注明了,本保险系补偿型医疗保险,同为人身保险,医疗保险保障的是对医疗费用支出的一种补偿,不同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住院津贴等保障内容,后者全部都是定额赔偿,不存在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即只要达到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就按照约定的金额来赔,而医疗费用补偿型的保险,如:意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都是按照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来计算的。换句话说,虽然此类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但是仍是一种经济上的损失,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而且,如果医疗费都能重复获赔,从另一方面来讲,则会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漏洞,为了获取利益,伪造保险事故,或是通过小病大治、挂床等手段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还对保费的厘定造成影响,导致保费价格上涨,最终便宜了一小拨人,而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广大保民则要为其买单。


(图片来源:pixabay)


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对此情况的理赔原则,仍是采取损失补偿原则,而要求提供发票原件,正是执行此原则的具体体现。被保险人在理赔之后,如果不将原件交由保险公司,则无法保证其继续在其他保险及第三方理赔,就会存在获赔补偿的总金额超出实际支出金额的可能性,所以保险公司被认为是为了赖赔、为了不承担责任才这样做,确实也实属冤枉。

目前,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诞生了很多优秀的保险经纪公司。各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服务也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互联网理赔服务的竞争已经白热化,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实务中,已经不要求客户提供发票原件,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在发票上签字后上传至保险公司系统即可视为已递交了原件,甚至还有些保险公司连签字都不要求,上传发票后保险公司查验真伪后也视同已递交了原件。


再者,医疗费电子发票的发展,也在不断打破“凭发票原件报销”这一藩篱,但相应的较官方的电子发票查验方法并未推出,所以,对于是否重复报销查询,仍然存在较大问题。


(图片来源:pixabay)


保险公司如仍想在医疗费报销这一理赔实务当中,维持损失补偿原则,可能需要未雨绸缪,考虑新的制度和策略。

回到主题,如果您买了商业医疗保险,需要报销医疗费的话,为了尽量避免您的损失,或者带来的纠纷,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您的医疗费发票。


如果真的是不慎丢失,在理赔上,或许确实会产生一定障碍,但是如果您坚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还是有一定可能性获得赔偿的。


我是涛哥,一个从业近八年的保险人,无论是理赔法律咨询还是理赔法律协助......总之,任何关于保险理赔的问题都可以联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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