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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为什么要“冠以夫姓”?

旧中国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结婚后要从夫姓,将丈夫的姓放在自己的姓之前。有些女子往往只有小名,有的甚至没有自己的名,如“张王氏”,谓姓王的嫁给姓张的做妻子。这是夫权婚姻中妻子对丈夫依附关系的表现。在古代,女子处于从属地位,出嫁前只有乳名和闺名,出嫁后在自己姓氏前加上丈夫姓氏,这种情况相当普遍。一旦男女结婚,女方就脱离了自己的宗族,而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是要改随男方的姓氏。

在古代出嫁后女子户籍以夫家为主,记录男子则称姓冠以名,记录女子则只称姓氏,一般来说女子无名,以姓氏表明其娘家。若还没有出嫁,不及夫姓,则冠以某门某氏,若某某氏以明之。有封赠的妇人都是称其封的。比如《家礼》神主:母则曰“宋故某封某氏讳某字某第几神主”粉靣曰“皇妣某封某氏神主”。“妻冠夫姓”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家族体制,与之相适应的则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所谓“三从”伦理观念。

女子所以从夫姓,盖以为婚姻神定,一成不可变,夫死不得改嫁,不义亦不得离婚。过去人认为女子智力低下,没有处事能力(如经营产业,跨越省界),所以一概由其夫做主,故随夫姓。

解放后,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废除在姓名问题上歧视妇女的旧法,代之以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这一规定。这次修改婚姻法,对这一条未作修改,仍然保持了原来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实际含义是指,妇女结婚后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同样,如果结婚后男方到女家落户的,男方也不必改变自己的姓名。当然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结婚后自愿选择姓氏,因为自然人都有姓名权。由于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妇女结婚后仍然使用自己姓名已成为习惯。新婚姻法继续这一规定,仍然体现了男女平等。这对于改变或抵制旧婚俗的影响,对夫妻在家庭中平等地位的巩固有一定的意义。

妻从夫姓习俗的产生、发展和形成,主要和中国家族制度的衍变发生联系,俟形成传统后,又对妻冠夫姓的法律制定造成习惯性影响。随着家族制度的彻底解体,其余韵目前仅存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一部分海外侨胞中,大陆上似已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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