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2023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
按照全市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4%,由年人均8076元(月人均673元)提高到8400元(月人均700元)。
(二)农村低保。按照全市农村低保指导保障标准提高6%,农村保障标准由年人均5268元(月人均439元)提高到5580元(月人均465元)。其中农村低保一类、二类、三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5268元(月人均439元)、5004元(月人均417元)、1008元(月人均84元)提高到5580元(月人均465元)、5304元(月人均442元)、1068 元(月人均89元)。
(三)城乡特困。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 3倍确定,城市特困人员由年人均10500元(月人均875元)提高到10920元(月人均910元),农村特困人员由年人均6852元(月人均571元)提高到7260元(月人均605元)。照料护理标准与2022年保持一致,根据自理能力分档,年标准为全自理1800元(月人均150元)、半护理3612元(月人均301元)、全护理5412元(月人均451元)。
二、完成时限
此次提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5月底前补发到位。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是省、市、县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载体,是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之底、落实“三抓三促”行动、有效助推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我们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及时制定工作方案,靠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标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提标任务按时限完成。
(二)全面摸底排查。各乡镇、社管委要结合落实民政部社会救助专项治理行动,全面组织人员开展入户排查,摸清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底数和各项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治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按照提标后标准,认真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已保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减或停发保障金,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要加强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与扶贫(民生)领域监督信息平台数据修正,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户主姓名与“一卡通”姓名准确一致。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排查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严厉查处和惩治工作人员在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经办服务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团难群众。